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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各区(县)、局(总公司)、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市侨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侨联组织,作为北京市侨联的团体会员,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接受北京市侨联的指导。

  第三条 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凡归侨侨眷人数达到50人以上(含50人)的,可以成立侨联委员会,名称为“×××归国华侨联合会”;凡归侨侨眷人数在30至50人之间的,可以成立侨联联络组,名称为“×××侨联联络组”;凡人数在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可以成立侨联小组,名称为“×××侨联小组”。

  第四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侨联委员会由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委员候选人必须是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各区(县)侨联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侨联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侨联委员会委员。

  侨联联络组、侨联小组以归侨侨眷大会形式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条 侨联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数,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侨联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并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进行配备。

  第六条 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侨联联络组、侨联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长、副组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由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名单要事先征求北京市侨联的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八条 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侨联联络组、侨联小组召开归侨侨眷大会,由组长负责召集。

  各侨联联络组、侨联小组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3至5年。

  侨联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北京市侨联意见。

  侨联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增补委员、常务委员,但增补名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届委员、常务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基层侨联组织成立或换届前,要将筹备情况报告北京市侨联,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成立和换届后,要将结果报北京市侨联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